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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审裁定

                    北京分红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审裁定

   
201163下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二审维持裁定。41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护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二审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611月至20098月,北京分红公司在经营分红广告招商网期间,将网站的页面分割成不同区域的广告位,并设定相应的价位。北京分红公司先后在省内外设立多个代理办事处,并招聘经纪人,向社会公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使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招商合同、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而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北京分红公司采取上述方式,不断地收取广告位代理商的代理订金,并以收取的后期参与者的广告位代理订金,用以支付前期参与者的到期分红和给予办事处、经纪人一定比例的业务提成等。期间,北京分红公司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吸收参与者资金累计达人民币1.7亿余元,涉及人数7000余人,给参与者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分红公司借用经营网络广告位的形式,以定期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收取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刘苏、吴护通作为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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