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促成刑事和解 法院二审改判缓刑
2010年7月27日16时许,王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集贤村马路边,因下象棋与被害人郭某发生口角,后将郭某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王某于2010年11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通江派出所抓获归案。
2011年3月31日,大兴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对于王某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王某与郭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王某将郭某打致轻伤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防卫过当。
二审审理期间,王某与郭某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自愿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人民币6000元,郭某表示对王某予以谅解,并撤回民事起诉。考虑到王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王某犯罪的情节和悔罪表现,北京中级法院认为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于2011年6月3 日撤销了一审判决,终审改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