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敲门抢劫敲诈 分文未得获刑八年
2011年6月1日上午,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抢劫、敲诈勒索案,张某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张某今年31岁,曾于云南某武警支队服役四年,2001年退伍后回到阳信县老家,张某一直想做生意赚钱,但奈何运气不好,干过建筑、养过鸡、卖过青菜都没赚到钱,2010年经人介绍开始经营餐具材料,但不出3个月,被人骗的血本无归,最终亏本13万。在一次与工友喝酒时,张某听到工友感叹说陆某家中十分有钱,兄弟几人都是生意人,陆某自己还盖了一栋四层的小别墅。被钱冲昏了头的张某决定去陆某家抢点儿钱花花。
2011年春节前几天,张某先后五次来到陆某家的别墅楼外探查情况,伺机下手,其中一次还敲开了陆家的房门,见前来开门的是小孩儿,张某还和蔼地问:“小朋友,你爸爸在家吗?什么时候回来呀?”正月十一傍晚,张某揣了一把匕首再次来到白家门外,戴好了口罩帽子,按响了白家的门铃,并迅速将前来开门的陆某妻子李某劫持住,粗着声音喊:“要钱还是要命?”李某一遍央求,一边拼命挣扎,最后大声呼救起来,张某见势不妙便逃离了陆家。
慌张的张某窝在网吧里上了一宿网,第二天清晨,要钱的意识盖过了害怕的情绪,张某买了一张新的手机卡,给陆某发短信,要他准备十万元现金,声称昨天只是警告,如果他不按要求拿钱或者敢去报警,就要陆某儿子好看。害怕儿子出事儿的陆某一边准备好现金,一边偷偷的报了警。就在张某前来取钱的时候,被守候已久的警察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抢劫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对其敲诈勒索犯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