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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释义

                                                    抢劫罪释义

()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
行为 抢劫罪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抢劫罪是复行为犯,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身体实施袭击或者其他强暴手段,例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足以危及被害人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的方法。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以外,对被害人采取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手段,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
(2)目的行为。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行夺取公私财物。这里的当场夺取,既包括从被害人手中夺取,也包括被害人被迫交出。
客体 抢劫罪的客体是人身和财物,因此,抢劫罪具有双重客体。
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责任形式 抢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抢劫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认定
1、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对此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只能定抢劫罪,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中,不能另定故意杀人罪。对于这个问题,20015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对于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应定抢劫罪。此外,前引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行为不是抢劫的手段,而是出于灭口的动机,因而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转化抢劫,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是指具有上述三种行为,并非一定要达到数额较大。(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是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条件。这里的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的抓捕或者扭送。毁灭罪证,是指销毁或者湮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或者其他证据以免成为罪证。#p#分页标题#e#(3)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转化型抢劫的客观条件。这里的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但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抓捕的人实施足以危及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将要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仅有轻微反抗,例如挣脱抓捕、推倒抓捕人,没有实施明显的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转化为抢劫,按其本罪定罪处罚。
3、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规定。这里的携带凶器抢夺,根据20001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由此可见,携带凶器抢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1)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抢劫罪。(2)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如果携带其他器械抢夺,携带这种器械不是为实施犯罪,就不能定为抢劫罪。刑法将携带凶器抢夺规定为抢劫罪,是一种立法推定。因为这种行为本来并非抢劫行为,但刑法规定为抢劫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加重处罚事由 刑法规定了抢劫罪的以下八种加重处罚事由:(1)入户抢劫。这里的入户抢劫,根据20001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里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以及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里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p#分页标题#e#(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这里的多次抢劫,是指三次以上。抢劫数额巨大,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死亡。(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这里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是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件或者口头宣称等方法,假充军警人员实施抢劫。(7)持枪抢劫。这里的持枪抢劫,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这里军用物质,是指除武器装备以外,供军事上使用的其他物品。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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