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释义
(一)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行为是擅自将特定款物挪作他用。这里的挪作他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将特定款物用于非特定用途,但仍属公用的范畴而非私用。
客体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客体是特定款物,即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款物。根据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救济款物。挪用上述资金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而有意挪作他用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这里的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