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收银员挪用资金38万被判缓刑
广东省东莞市某汽车公司女收银员阿君挪用公司款项38万多元用于赌博,案发后阿君自首,并在家人帮助下全部退赃。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阿君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27岁的东莞女孩阿君原系东莞市虎门镇一家汽车有限公司的收银员。2011年8月期间,阿君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匿财务收据等方法,挪用该公司共计38万多元归个人使用,并用于赌博。同月29日,被公司发现该情况,阿君便先归还15万元。2012年5月28日,公安人员将阿君带回调查。2012年5月29日,阿君家人将剩余的23万多元归还给汽车公司。同年6月,阿君被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君利用担任汽车公司收银员的职务之便,挪用自己经管的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案发后阿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又考虑到阿君及其家人已将全部挪用资金退还给了公司,得到公司的谅解,可对阿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阿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