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妈妈卖了亲生女 构成犯罪被判缓刑
一名未婚妈妈将自己尚未足月的女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后,因良心不安,于一周后向警方投案,并协助警方将女儿解救。鉴于该女子有自首情节,且未造成严重后果,2014年5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岁的山西女青年李某与男青年刘某系非婚同居关系,二人于2013年7月生有一女。后李某经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居间介绍,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7日15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某村旅店内将其还未足月的女儿以3万元价格卖给他人收养,并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收养协议。居间人王某某从中获得介绍费2万元,并将其中2500元分给刘某某。将女儿卖出后不久,李某便悔恨不已,并于当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涉案女婴解救,李某也将违法所得缴至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李某系初犯,犯罪时年龄尚小,缺乏社会经验,法律意识淡薄,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及后果考虑不足,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配合公安机关及时解救婴儿,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由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