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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抛弃伤者致其死亡 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抛弃伤者致其死亡  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开车撞人后,在送伤者去医院的路上因不想承担法律责任,又将伤者抛弃致其死亡。2014年4月17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这起刑事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平安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杨同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张平安驾驶一辆套牌轿车,搭乘被告人杨同青及杨同青的堂弟杨乾斌由桂林往荔浦县城方向行驶,当行至321国道线532km+170m处时,因避让不当将横过马路的行人邓某某撞倒。被告人张平安、杨同青立即将邓某某抬上车继续向荔浦方向行驶,欲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在途中,因发现邓某某没有了呼吸声而不想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张平安提出将邓某某丢弃,被告人杨同青默许了张平安的提议。被告人张平安遂将车开到荔浦县双江镇太和村小六相屯山岭上,随后,被告人张平安、杨同青一起将邓某某抬下车丢弃在附近偏僻松树林内的草丛里。在丢弃现场附近及逃离过程中,被告人杨同青还按张平安的要求与张平安一起把沾有血迹的汽车坐垫、衣服等物品丢弃并擦拭车内血迹。次日早上,被告人张平安将车停放好,并将车牌卸下放进后备箱。后二被告人听闻公安机关已查到该车即分别逃离荔浦县。当日下午,被告人杨同青市被抓获。同月10日晚,被告人张平安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了邓某某,被害人邓某某已因交通事故所致脑损伤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平安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伤,在送被害人去医院途中见被害人伤重,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遗弃在偏僻地方,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被告人杨同青作为同车人员,明知张平安要将被害人遗弃,不但不阻止,还协助其将被害人抬下车遗弃,并帮助擦拭车内血迹。二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发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平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同青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被告人张平安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二被告人确曾准备送被害人到医院救治,抛弃被害人后,二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系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平安、杨同青通过家属在案发后及庭审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