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释义
(一)概念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是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根据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起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是本罪的主体。
行为 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这里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根据用途的不同,挪用资金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2)进行营利活动;(3)进行非法活动。
客体 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根据200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上的资金,也属于本罪的客体。
主观方面 挪用资金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挪用资金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挪用资金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p#分页标题#e#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挪用资金罪而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