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释义
(一)概念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聚众哄抢罪的行为是聚众哄抢。聚众哄抢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聚众性。聚众性表明本罪是聚合犯,即聚集多人进行哄抢。这里的多人,至少在三人以上,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2)公然性。公然性表明本罪是公然犯。这里的公然,是指当着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公开地哄抢财物。
客体 聚众哄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主观方面 聚众哄抢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聚众哄抢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罪量 聚众哄抢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较大,司法解释未作一般规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种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聚众哄抢林木五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聚众人数较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6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聚众哄抢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巨大,前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聚众哄抢林木二十立方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聚众人数特别多,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