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聪拐卖儿童案
被告人何聪,男,汉族,1974年2月13日出生,农民。
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被告人何聪与项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城区及六盘水市火车站等地先后偷盗、拐骗儿童12名,拐带至河南省滑县等地,通过杨绪梅、罗云凤、赵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贩卖给当地村民。具体事实如下:
2006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368医院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赵某(时年4岁)抱走,后何聪伙同项流先、杜小红(在逃)将赵某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5月左右,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附近,将一名2岁左右女童 (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女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彭某兵(时年7岁)拐骗到手。后其伙同项流先将彭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毕山村路口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罗某帅(时年4岁)拐骗到手。后其伙同项流先将罗某帅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左右,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将1名2岁左右男童(未找到生父母,现由贵阳市儿童福利院收养)抱走。后其伙同项流先将该男童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8月某日,被告人何聪在六盘水市火车站将流浪儿童“易龙”(男,时年约#p#分页标题#e#10岁,现被贵阳市福利院收养)诱拐到贵阳市,由项流先将“易龙”带到河南省滑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纸箱厂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刘某战(时年4岁)抱走,后由项流先将刘某战带至河南省滑县,通过罗云凤卖给当地村民。
2006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何聪伙同项流先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杨某松(时年9岁)拐骗到手,后二人将杨某松带到河南省浚县,通过赵文彩联系,项流先将杨某松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何聪通过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大理石路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陈某龙(时年6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陈某龙带到河南省浚县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5日17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彭家湾菜场附近,将正在玩耍的女童罗某榆(时年3岁)抱走,由项流先将罗某榆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杨绪梅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南明区麦杆冲路口附近,将正在家门口玩耍的男童杨某兵(时年5岁)拐骗到手。后由项流先将杨某兵带到河南省滑县,通过赵文彩卖给当地村民。
2007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何聪指使他人在贵阳市黔灵公园黔灵湖附近,将正在玩耍的男童王某(时年6岁)拐骗到手,准备将王某拐卖到河南省。同年7月22日,何聪伙同项流先拐带王某在贵州省凯里火车站被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聪伙同他人偷盗、拐骗儿童并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何聪与他人共谋拐卖儿童,直接偷盗、拐骗儿童2名,指使他人拐骗儿童10名并带至异地贩卖牟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聪在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拐卖儿童12名,其中幼儿7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据此,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并核准被告人何聪死刑。罪犯何聪已于日前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