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解救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首要分子,而是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本罪。但是,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行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本罪是聚合犯,以聚众为其行为特征。
客体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有意聚众阻碍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