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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

()概念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行为。
()构成
行为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是猥亵。这里的猥亵,是指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应当指出,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差,因此刑法并不要求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为其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一般猥亵就足以构成而不象猥亵妇女那样,必须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强制猥亵。
客体 猥亵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刑法对儿童的年龄并未作出界定。参照199212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主观方面 猥亵儿童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猥亵儿童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之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上述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猥亵儿童罪而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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