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一)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这里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案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之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定罪:(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客体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体是枪支、弹药。
主观方面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枪支、弹药而有意予以非法持有、私藏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这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之规定,这里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以上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5)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