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杀城管小贩二审维持死刑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5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作出后引发了网民的极大关注。针对网民关注的几个案件焦点,辽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苗欣今天进行了详细解析。
一、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苗欣说,夏俊峰使用单面刃折叠刀刺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两刀,刺扎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5刀。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另外,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曹阳证言证实,申凯和张旭东要扣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
二、杀人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
苗欣介绍,经证实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证人曹阳、祖明辉、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合议庭再次讯问时,上诉人亦明确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无殴打行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那么,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
苗欣说,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人身侵害,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及抓捕经过证实系,对上诉人的手机进行监控确定上诉人在沈河区文萃路顺峰酒店后将其抓获,不存在自首情节。同时也说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刺伤不是积极抢救,而是逃跑,采取的是放任态度。
三、死亡因抢救不及时理由不成立
苗欣说,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案发后,在场人祖明辉即拨打“110”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接警时间),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尸检报告中显示了医院病例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
从处理过程看,被害人的同事在救护车未到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抬到执法车辆上送到医院,是积极主动进行抢救的。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被害人的成伤部位及抢救过程看,抢救不及时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p#分页标题#e#
四、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不能谅解
苗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二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要求判夏俊峰死刑。申凯父亲表示只此一子,申凯本人又无子女,因申凯的死亡使其受到很大打击,坚决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从目前状态看,申凯父亲的精神状态极不稳定。张旭东的爱人表示,父母年迈,孩子年幼,张旭东是家里唯一的支柱,到目前为止,她还不能接受张旭东死亡的事实,对上诉人的行为坚决不能原谅,并表示宁肯放弃民事赔偿,也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从目前状态看,一提到此事,张旭东的爱人情绪就非常激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