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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未婚先孕 杀死婴儿双双获刑
                                  大学生未婚先孕    杀死婴儿双双获刑
      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竟然将刚生下的婴儿当即活活杀死。201410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大学生杀婴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白某,男,1994年出生,蔡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后,开始恋爱。20139月秋季开学返校后,蔡某告诉白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白某陪蔡某到医院检查,确诊蔡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另查明:201312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蔡某在白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蔡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的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白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胎盘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后经鉴定,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警方经侦查将二人抓获归案,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蔡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白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蔡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法正确的应对处理,因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白某、蔡某可依法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