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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虚报面积贪污补贴款 贪污未遂判二缓三

               村官虚报面积贪污补贴款  贪污未遂判二缓三

利用办理棉花项目申报及补贴款发放的职务便利条件,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23403元,欲占为己有,虽然最终未能占有,但仍然构成犯罪。近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负责2009年度虞城县营廓镇棉花良种补贴项目申报和棉花良种补贴款发放过程中,采取虚报棉花种植面积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23403元,欲占为己有,由于虞城县营廓镇信用社出纳张某(另案处理)将该款挪用,李某没有得逞。案发后该款被追回,上缴财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办理棉花良种补贴项目申报及补贴款发放的职务便利,欲非法占有公款23403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系未遂。鉴于李某认罪、悔罪,系犯罪未遂,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