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核材料罪
(一)概念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构成
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的行为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
客体 走私核材料罪的客体是核材料。这里的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和聚合反应的放射性材料。根据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核材料管制条例》的规定,核材料包括: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制品;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罪过 走私核材料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核材料而走私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5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减轻处罚事由 犯走私核材料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走私核材料的数量较少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 犯走私核材料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多次或者大量走私核材料,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