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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
  
   ()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
主体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10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立法解释》规定的人员当然包括在玩忽职守的主体范围内。
    行为 玩忽职守罪的行为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因此,玩忽职守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应当履行而且能够履行但不履行其职责。这种情形,包括擅离职守、放弃职守、拒绝履行职守和不及时履行职守等。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不严肃认真地对待其职责,以致错误地履行了职守。
结果 玩忽职守罪的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造成一百万元;(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述规定中的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主观方面 玩忽职守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p#分页标题#e#加重处罚事由  犯本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