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纳挪用公款潜逃 会计未尽职责被判缓刑
国企会计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出纳的工作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出纳乘机挪用公款潜逃,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达126万元。2013年6月2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7年6月,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几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某石材有限公司高岭土经营部(系国有企业),履行整顿新坊镇矿产市场、代收管理费等行政职能。2007年10月,被告人姚某被袁州区国资运营公司聘用并委派至该经营部担任会计。根据经营部运行方案规定,会计保管财务专用章,应在每月10日前到开户行去核对银行账,并做好会计账。2008年10月6日,时任高岭土经营部出纳的江某(已判刑)在转账支票上偷盖财务专用章后,从经营部账户转款126万元至其个人存折上。10月7日至10日间,江某分十二次将126万元取出潜逃,后挥霍一空。在此期间,被告人姚某未严格履行财务印鉴管理制度,也未到开户行核对银行账并做好会计账,致使在长达一个多月时间内,未能发现江某贪污公款情况,并导致巨额公款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
2011年6月8日,被告人姚某到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受宜春市袁州区国资运营公司委派担任高岭土经营部会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