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一)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根据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的规定,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受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狱医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2001年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监管人员被监管机关聘用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000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虽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上述人员当然包括在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主体范围内。
行为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行为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务。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是指致使在押人员逃出、摆脱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实际控制范围。
客体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客体是在押人员。
结果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参照《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三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三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观方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会使在押人员脱逃,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p#分页标题#e# 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严重后果,是指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在押人员脱逃中杀死、伤害多人的;致使被判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的罪犯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