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
(二)构成
主体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行为是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这里的阻碍解救是指阻止和干扰解救工作的进行。因此,阻碍解救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阻止,即利用主管、分管解救工作的职务之便,不让进行解救或者给解救活动设置障碍。二是干扰,即将自己因职务关系掌握的解救计划、行动方案故意泄露给他人,使解救受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观方面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罪责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减轻处罚事由 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例如解救活动没有实际受到阻碍的,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