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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为还赌债绑架男童获重刑
                                                          两男子为还赌债绑架男童获重刑
        两男子因嗜赌成性而债务缠身,经预谋绑架男童勒索赎金来偿还债务,于案发当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8月19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绑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是小学同学,平日均嗜赌成性,并因此欠下巨额赌债。
        2014年3、4月份,两被告预谋绑架一个小孩勒索钱财以偿还赌债,随后两人购买假发、办理电话卡等作案工具,并多次踩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2014年4月29日6时许,两被告在踩点过程中约定对谌某某的孙子实施绑架。4月30日7时许,两被告驾驶租赁来的银色江淮牌越野车尾随着谌某某接送孙子谌某上学的比亚迪轿车至长炼建设银行附近。待谌某某驾车离开后,何某某遂将在小学后门口吃早餐的被害人谌某骗上车。两人在车上从被害人谌某口中得知其妈妈的电话后,即用黑色女裤袜蒙住被害人谌某的眼睛,并用透明胶布将其双手绑于身后,威胁谌某不准哭闹。随后,两人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卡多次拨打谌某妈妈的电话,要求立即准备三百万,并威胁不准报警,否则小孩会有危险。两人将谌某困于何某某家进行看管,而刘某某在当天前往谌某某家附近查看动静时于下午16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民警抓获,后带领民警赶往何某某家将何某某抓获并成功解救了人质谌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控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两被告事前共同预谋,分工明确,且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共同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主动带领公安民警将本案的另一名被告人何某某抓获,成功解救了被害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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