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一)概念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这里的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湮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客体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体是毒品犯罪分子。这里的毒品犯罪分子,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主观方面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加以包庇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认定
刑法第349条第3款规定,犯本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事先通谋,是指事先与毒品犯罪分子共同策划,允诺事后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因而应以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处罚
根据刑法第34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把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包庇重大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包庇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多次包括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包庇多名毒品犯罪分子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