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初,被告人蒋某为贩毒牟利,向孙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出帮忙寻找毒品买家,并许诺交易每克毒品给予孙某10元作为报酬。2012年5月,孙某介绍李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蒋某认识并商谈毒品交易事宜。
2012年9月中旬,蒋某租乘许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驾驶的车辆从福建省厦门市前往广东省向毒贩“阿棒”(在逃)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292克,并于同月29日14时许在孙某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路35号的暂住处将上述毒品贩卖给李某。2012年9月29日18时许,蒋某以4万元为报酬,雇佣许某帮其从广东省运输甲基苯丙胺回厦门市。当晚,许某驾驶蒋某的轿车从厦门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从蒋某事先联系好的“阿棒”处取得甲基苯丙胺后于次日返回厦门市,将该批毒品连同轿车交给蒋某。当蒋某携带该毒品驾车行至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舫阳北路238号“翔顺运”茗茶店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4987.7克。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蒋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对被告人蒋某的判决,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蒋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裁定核准被告人蒋某的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