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概念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客观方面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行为是持有毒品。这里的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本罪是持有型犯罪。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高度犯罪来说,是低度犯罪。因此,在高度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应以本罪论处。对此,《纪要》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此外,在我国吸食毒品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吸毒者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应以本罪论处。对此,《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主观方面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规定,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持有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34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纪要》第2条的规定,是指非法持有下列毒品:(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克;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p#分页标题#e#/片);(7)咖非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