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受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5年7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此案为北京地区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理的第一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诉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的都市芳园小区,有一个总面积约200亩的湖泊湿地。自2014年10月起,被告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顾居民群众的反对,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组织施工作业,将建筑垃圾和建筑开槽土等倾倒入湖,填埋湖泊区域,严重破坏了植被、湿地等生态系统。至今,倾倒建筑垃圾等填湖行为仍在进行,原有湖泊区域四分之三以上被渣土填满,连接社区东西两岸的桥梁随之拆除,正常生长的植物群落遭到毁坏,原来的良好生态环境消失殆尽。
经小区业主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调查认定:2014年10月21日,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贴《通知》,声称该公司决定将小区湖面进行平整绿化。10月22日,该公司雇佣车队开始进行填埋作业,回填土大多是工地渣土。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200元/车的价格收取相关渣土,但不具备渣土消纳许可证。10月25日,城管执法人员向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办理任何手续,在合法建成的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内,通过填埋湖泊、毁坏天然植被的方式消纳建筑垃圾,这一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严重破坏相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严重妨碍生态服务功能的发挥,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原告针对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被非法倾倒垃圾问题,对两被告提出:1、停止侵害,立即停止在北京市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2、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共950万元,用于原地恢复当地植被以及修复生态服务功能;3、二被告赔偿期间损失,即赔偿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评估费、专家费、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已正式受理,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