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货款未果 焚烧设备获刑
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因多次向供货单位索要货款未果,遂将该供货单位的设备燃烧致损。2014年10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罚金一万元。
2013年9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前往镇江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索要货款未果,遂扬言要烧毁该公司的设备。随后,被告人杨某来到该公司数控龙门铣设备车间,将其外套放入油盘浸湿,后用打火机将外套点燃扔向数控龙门铣设备,被在场人员阻止后被告人杨某再次将点燃的外套扔向该设备,造成该设备部分燃烧后受损。事发后经鉴定,该公司设备被损价值人民币9660元。归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赔偿了上述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提出其是因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才采取了过激措施,当时自认为不会烧坏设备,事后也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请求法庭考虑上述因素,对其从宽处罚。
丹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