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骗得35万元被判缓刑
余某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隐瞒其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于2013年5月11日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被害人吴某35万元。2014年8月6日,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余某将其位于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的一处楼房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并且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余某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于2013年5月11日与被害人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吴某房款35万元。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余某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35万元房款全部予以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余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