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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女子劫财劫色 求得谅解获刑五年
                           遇女子劫财劫色     求得谅解获刑五年
      一男子抢劫女子100元后再行强奸,2014年6月9日,广西富川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丙在富川县生资公司宿舍楼区邓某某的租住房屋前,采取暴力当场抢走被害人邓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之后,被告人周丙将被害人邓某某挟持到附近仓库的一条巷子内,强行奸淫了被害人邓某某。同年5月9日,被告人周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周丙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邓某某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损失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邓某某对被告人周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周丙归案后,如实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且通过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从一定程度上修复了被害人邓某某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依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