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看电视学会盗窃"技术" 如法炮制换来六月刑
                                 看电视学会盗窃"技术"  如法炮制换来六月刑
    无业游民邓峰从电视上的法治节目里学会了盗窃“技术”,并伙同他人一起实施盗窃。法治节目本是为了揭穿骗术,提醒人们注意防范,但是却被别有用心的人当成了学习犯罪“技术”的教材。2013年6月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邓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梁项庚和王欣均为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被告人邓峰系虎林市一无业游民,整天无事可做。为了有钱花,他有一天在电视中看到了法治节目里有关盗窃的报道,学会了三人一起来实施盗窃的技术,即一人以各种名义与开车的人搭讪,另一人趁开车的人正在聊天的机会从车的窗户拿走包裹,再有一人在附近道边打出租车逃跑,这项盗窃“技术”需三人来共同实施。感觉自己学成后,邓峰便与好友梁项庚和王欣商量“挣钱”的道。在邓峰的提议下,二人欣然答应,并准备找机会实施盗窃。
  2012年10月7日12时20分,在被告人邓峰的提议下,三人来到虎林市西岗镇一菜市场附近,由被告人梁项庚上前装作问路并作掩护,邓峰将被害人陈玲车内副驾驶位置上的拎包盗走,王欣趁机打出租车快速逃走。逃跑后,三人查看包内有价值为2760的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为285元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500元及建设银行卡、农业银行卡等物品。
  2013年2月26日,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梁项庚、王欣窃得得赃物被收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峰、梁项庚、王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犯罪处罚。被告人邓峰提议、策划并指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项庚、王欣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邓峰系该案主犯,被告人梁项庚、王欣系从犯,且被告人梁项庚、王欣已全部返赃,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