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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追债法不容 非法拘禁领刑罚
                           暴力追债法不容   非法拘禁领刑罚
  王某欠阿才2万元不还,并称刘某欠了他的钱。急于追债的阿才冲动之下,便找到债务人的债务人刘某,拘禁殴打其要求还债,却没想到自己已触犯刑律。2013年5月1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阿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20多岁的四川男子阿才在东莞工作,王某欠他2万元迟迟不还。面对阿才追讨,王某声称,因为刘某也欠他1.6万元,所以没法还阿才的钱。急于想拿回自己钱的阿才,便想到“以债抵债”。
  2012年8月18日17时许,阿才和一个朋友(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刘某到东莞市长安镇横岗头某公寓门口见面。阿才以刘欠王钱、而王又欠他钱为由,要求刘替王偿还欠款。期间,阿才和朋友将刘带到长安镇某酒店房间拘禁,并对刘实施殴打。次日凌晨4时许,刘被迫答应还钱给阿才后,阿才等人将刘释放。同月21日,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将阿才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所受的损伤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中,阿才对被害人殴打致轻微伤,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该案事出有因,拘禁时间不长,且阿才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视其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阿才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