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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捞人”骗钱近六万 构成犯罪获刑三年半
              假借“捞人”骗钱近六万   构成犯罪获刑三年半

    2013年4月23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借“捞人”骗钱的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以被告人夏扁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修水县一村民卢某的儿子黄某因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县公安局抓获,后羁押在县看守所。2010年10月初,卢某通过朱某介绍,找到无业闲人夏扁,请求其帮忙把黄某保释出来,被告人夏扁于是夸下海口,谎称能找关系办成此事。之后,被告人夏扁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先后4次骗取卢某现金共计52000元。2011年1月,黄某被判刑后,被告人夏扁又谎称能疏通关系,帮黄某留在县看守所服刑,骗取卢某5000元现金。直到黄某被送往南昌市洪都监狱服刑,卢某才发现被骗,于是找到被告人夏扁和朱某,想追回所骗现金。后经村干部调解,被告人夏扁于2011年五月初一出具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给卢某,承诺三个月内还款。此后,仅是朱某向卢某支付了10000元现金,夏扁并未还款,后卢某报警,2012年12月3日,夏扁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免予或者减轻刑事处罚,骗取他人5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