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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IPO和增发申请材料简化
               企业境外IPO和增发申请材料简化
      证监会2013年1月21日公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简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到境外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境外增发股份(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与2009年11月公布的规定相比,对于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示范文本》取消了境外投资银行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及承销意向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发改委关于申请人申请到境外上市的意见函、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到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须提交的材料均取消了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草稿)。
     对于境外增发股份(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示范文本》取消了有关部门对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专门立项项目的批复文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