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发布实施
为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全国股转系统公司7月3日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下称《指引》)。
按照《指引》,(申请)挂牌公司今日起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或做市转让方式,并需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申请,明确股票拟采取的转让方式。
截至7月3日挂牌申请材料已经接收但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尚未出具审查意见的申请挂牌公司,其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须按照《指引》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申请;未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前提交做市转让方式申请的,其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申请挂牌公司无需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无需提交股票转让方式申请。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函但尚未挂牌的申请挂牌公司,其股票挂牌时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上述公司可在股票挂牌后按照《指引》规定,申请将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截至7月3日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其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可按照《指引》规定,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按照既有规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协议、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挂牌公司申请并经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同意,股票转让方式可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