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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迷网购仿真枪 构成犯罪获缓刑

                   军事迷网购仿真枪  构成犯罪获缓刑

      2012年11月22日,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仿真枪支案件,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刘某系山东泰安市人,在一通信公司任职。由于是个军事迷,刘某平时经常上网浏览些军事网页。2011年7月,其在一论坛上发现有出售气体动力仿真手枪的信息,颇感兴趣,遂与卖家通过QQ号进行了联系,决定购买一支MP-654K气动力仿真枪,价格为3900元,以拍买卖家淘宝网店拍卖的39个U盘为名,用支付宝支付款项。由于刘某没有淘宝账户,遂借用了一单位同事的。刘某没敢让卖家将仿真枪寄到自己所在单位,而是留下了一朋友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并电话告知其朋友称网购了一批内存条,要其代收。几天后,其朋友收到速递公司邮寄的邮件,打开包装后发现竟是一支仿真手枪,认为是有人在恐吓他,就报了案,将枪交给了公安机关。事后和刘某说及此事,刘某也未多说什么。第一支枪没收到,刘某心有不甘,又从网上和卖家联系购买一支同样型号的仿真枪,此次他随意编造了一个收件人姓名,地址写为某装饰材料市场,联系电话则写上了他的备用手机号,最终他如愿以偿地收到了枪。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卖家因在网上买卖仿真枪被警方抓获,购枪者也都纳入了警方视线,当警方通过网上交易记录追查到刘某的同事后,刘某自感不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购买的两支仿真枪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能够完成击发动作,枪口速度分别55.3m/s和65.4 m/s,均被认定为枪支。

  泰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湖北律师周南指出,我国的《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被告人刘某购买的仿真枪虽与真枪存在区别,但仍具备上述特征,射击后对人体有杀伤力,属国家管制的枪支范围,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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