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爆炸物2750千克获刑10年
2011年6月12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嘉禾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利用硝酸铵钙等复合肥与米糠按一定比例混合粉碎后成为爆炸物品,为谋取非法利益,非法加工出售。公安机关从其加工现场扣押已加工成的混合物达2750千克,经鉴定此混合物属爆炸物品。
嘉禾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法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制造的爆炸物品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幅度量刑。鉴于被告人吴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未造成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吴某的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吴某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