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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息办信用卡消费 拒绝还款构成犯罪获刑

                        伪造信息办信用卡消费 拒绝还款构成犯罪获刑

      被告人伪造虚假信息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并拒绝还款,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12年10月24日,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苏伟伪造虚假的个人身份及收入证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吴起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从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1月25日,先后多次以刷卡消费及ATM机支取现金等方式透支人民币共计14610.1元。2012年1月20日归还了2500元后继续使用,2012年2月份开始吴起支行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及短信方式催要,被告人均未归还,并更换了联系方式,未向吴起支行登记备案。案发后,被告人苏伟委托其家属将透支款及利息共计17394元全部归还。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伟主动归还借款,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