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液化气 经营者获刑二年
为牟取不法利益,夏某私自用钢瓶在外地灌装液化石油气后运至青浦城区向餐饮店销售,销售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2012年9月20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夏某原本在青浦开了一家小杂货店,因为经常有人打电话到店里要买液化气,他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门路。到处打听后得知江苏某地可以买到灌装的液化气,于是他只身一人前去买了几瓶液化气运回店里销售。没多久,液化气就卖完了,夏某发现液化气比小店里其他东西都好卖,于是决定专门从事销售液化气。随着生意越做越好,考虑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夏某将销售液化气钢瓶的窝点“藏”在了一果园内。2012年5月4日,夏某照常准备从果园内将液化石油气装车运往城区餐饮店销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装满液化石油气的15KG钢瓶56个(液化石油气价值共计人民币6375元)、空瓶钢瓶112个。从2009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夏某向青浦城区的几家饭店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0余万元。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均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被告人夏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的经营活动,金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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