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卖淫女 被判十年刑
本以为支付了200元嫖资嫖宿就“不犯事”,哪知伙同他人违背卖淫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难逃法网构成犯罪。2012年8月23日,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轮奸卖淫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杨某系砚山县平远镇人,2011年5月6日晚,与被告人代某、王某(二人已被判刑)、余某、罗某(二人在逃)商量,由代某到街上找“小姐”来嫖宿。7日凌晨2时许,代某骑摩托到平远地质队某发廊找到卖淫女欧某。经过讨价还价,二人商定嫖资为200元。付款后,代某谎称与其一个人嫖宿,将欧某骗走。代某骑摩托带着欧某来到平远丰收水库旁,与在此等候的杨某等四人会和。欧某见势不妙想逃被拦住,拿出手机要打被王某抢去并遭殴打。几人挟持欧某来到有草坪的地方,相继对欧某实施奸淫。想到代某已经支付了嫖资应该“不犯事”,杨某因此不顾欧某的反抗,也加入其中强行与欧某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认为,被害人欧某虽然从事卖淫活动,但被告人杨某也不能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深夜将被害人挟持到偏僻处,在欧某受到殴打和威胁的情况下,违背欧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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