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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被告强奸,法理何析

湖北律师:

某甲(30岁)系某大学法律研究生,具有司法执业资格。某甲与贾某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性关系,因某甲患了精神病,引起恋爱关系破裂后,但某甲依然痴情的追求贾某某。贾某某反目于3个月后并向公安机关告发马曾在两个月前强奸了自己。因而某甲被捕入狱。

起诉书指控某甲犯有强奸罪是否缺乏物证?

湖北律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犯强奸罪的证据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和供述,根据“强奸罪的诉讼证据形态体系”,尚缺乏下列关键证据的物证:有无搏斗痕迹,有无撕毁衣物等。

什么是无诉讼能力?某甲所患有精神病,是否属于无诉讼能力呢?  

湖北律师: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和199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到刑事受审能力。前者在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规定:“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被告人某甲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入诉讼阶段仍处在不全缓解期,需要继续治疗但终止了治疗,情绪、意志过程受损,行为时常受幻觉支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无自我保护能力,申诉控告能力,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及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清楚的发现被告人没有足够的能力与自己的律师交换想法,没有足够的理智能理解和配合律师在辩护中对自己的帮助,不能在理性上和事实上理解诉讼程序,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对于一个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告人在监护人不再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凌晨4时仍在对其审讯,是否实施了诱供、指供、逼供是不能排除的,因被告人失去申诉控告的能力,对以后的供述的真实性无法证实,故其在诉讼中所述供词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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