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为琐事将同学打成重伤被判缓刑
本是同学之间小小纠纷,但冲动之下一棍将人打成重伤。2012年7月3日,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校高中生故意伤害罪案进行宣判,被告人何某和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
被告人何某、李某与被害人侯某系安仁县一中学生。2011年8月17日晚自习期间,被害人侯某扔矿泉水瓶给其同学宋某叫宋给他打水喝,不小心将矿泉水瓶砸在被告人李某的头部,李某遂骂侯某找死,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课间,被告人李某对被告人何某说,下课后他要打侯某,被告人何某未明确表态。第一节自习课下课后,被告人李某冲至被害人侯某课桌旁边用拳头打侯某的前额,侯某抓住李某的衣服还手打李某,李某抓住侯某的手又朝侯某的额头打了几拳,侯某就抱住李某,这时被告人何某手持木棍朝被害人侯某的后脑打了一棍,后被班上同学扯开。当晚,被害人侯某因颅内出血被送至安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侯某的伤势程度属重伤,伤势损害后果为八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被害人侯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亲友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侯某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并向法庭提交了对被告人何某、李某从轻处罚的请求,被告人的家属及所在学校也表示愿意协助法庭,对被告人实行帮教感化,使其回归社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