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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后“开玩笑”借钱获刑

                                              一男子酒后“开玩笑”借钱获刑

       2012年6月11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百元抢劫上诉案,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2月29日凌晨,上诉人陈某酒后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郎溪县建平镇农贸市场“易丰汤包店”,向店主索要了一把菜刀,然后来到被害人朱某经营的面店。陈某将菜刀和水果刀拿出掼在桌子上,要朱某给100元,朱某被迫拿给陈某100元,陈某将钱装入口袋后离开。在楼上睡觉的刘某某(朱某的妻子)被楼下的声音惊醒,下楼向朱某问明情况后即打电话报警。陈某在农贸市场转了一圈又回到面店,将口袋里的钱全部掏出放在桌子上,并对朱某说“这里面有我15元钱,其他的钱都还给你”,然后陈某拿回15元放在自己口袋里。随后,陈某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郎溪县人民法院以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案发当日其喝了一斤多白酒,出于开玩笑借了被害人一百元钱,且当时就已归还,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手持不锈钢水果刀,采用从背后箍住被害人身体,压制被害人反抗,同时用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的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显属抢劫。案发后,陈某退给被害人朱某部分钱财属抢劫既遂之后的退赃行为,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故其关于自己只是开玩笑,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