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文章
搭车途中起歹念 强奸未遂入班房

                                  搭车途中起歹念 强奸未遂入班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的刘凡在与表妹覃某到一家亲戚处理白事后的归途中,不顾伦理关系,欲与表妹发生性行为,结果触犯法律锒铛入狱。2012年3月26日,刘凡被那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刘凡和覃某算起来还有一点亲戚关系,属老表系列。2011年12月1日0时许,他们到城厢镇弄后屯处理白事后,覃某搭乘刘凡的两轮摩托车返回那坡县城的路上时正是夜黑风高,当摩托车行驶到平华坡时下起小雨,刘凡停车拿雨衣,从后面突然抱住覃某的腰部并强行摸覃某的敏感部位,企图与覃某发生性行为,覃某挣脱、反抗,用言语骗过刘凡,刘凡企图未得逞;当摩托车开到吞力屯附近时,刘凡又停下车,用同样的方式,企图与覃某发生性行为,因覃某挣脱、反抗,刘凡的企图又未得逞。覃某遂搭乘其他车辆返回县城。

  回到县城后,覃某立即到其姑家哭诉了事情的经过,其姑弄清原委后向110报警。覃某的亲属闻知覃某的遭遇后组织了几个人到刘凡的住处讨说法,刘凡的家人报警,请求警察前来处理。警察到场后把在场的人员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置。

  随后,公安机关以强奸罪对刘凡进行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刘凡涉嫌强奸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刘凡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