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拔刀杀死邻里 投案自首领刑十五年
因邻里间琐事发生纠纷,一怒之下竟将邻居杀死。2011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全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1857.29元。
被告人王全贵与同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五一新村的周某某(本案被害死者,男,时年58岁)系邻居,双方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3月1日19时许,周某某酒后因生活琐事在住家楼顶与被告人王全贵发生争吵,周某某返家拿砖刀来到王全贵在楼顶搭建的自建房内,与王全贵发生抓打并致王全贵头面部受伤。王全贵遂拿出家中一把单刃尖刀朝周某某胸部刺杀两刀。当周某某之妻陈某将周某某拉出王全贵家后,周某某倒地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周某某系左肺及左肺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全贵刺伤周某某后离家,于当晚20时40分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审理中,被告人王全贵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1万元。
重庆五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全贵仅因琐事纠纷,而持刀刺杀被害人周某某,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贵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全贵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成立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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