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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嫖娼暗施抢劫 分文未得照领重刑

                             名为嫖娼暗施抢劫 分文未得照领重刑


      贵港市覃塘区三名男子以嫖娼为名持刀入户,对出租屋内的女子实施抢劫,踉跄间抢到一条女裤后逃离现场,谁想裤子里并无分文,但是该三人的持刀抢劫行为已触犯刑律,尽管分文未得,仍为自己一时贪念付出惨重的代价!2011年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五年三个月和三年十个月不等,三名被告人追悔莫及。
   
      2011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黄进发、陆贵山、廖海广三人因苦于无钱消费,被告人黄进发便提议以“嫖娼”为由到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覃塘街某出租屋抢钱,被告人陆贵山和廖海广均表示同意,晚上11时左右,三人持刀来到该出租屋伺机作案,由被告人廖海广在出租屋外望风接应,被告人黄进发、陆贵山各携带一把砍刀窜到黄某(女)租住的房子后门,以嫖娼为由要求黄某开门,在遭到拒绝后,被告人陆贵山即用刀威胁黄某开门,被告人黄进发则进入房内,抱住黄某要求其交出财物,黄某反抗并大声叫喊,被告人黄进发以为黄某放在床上的一条长裤袋内有钱,抢走该条长裤后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入户抢劫已构成抢劫罪。三人虽实施了抢劫的犯罪行为,但并没有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属抢劫未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进发、陆贵山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海广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进发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黄进发曾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