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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确凿“零口供”判处女毒贩有期徒刑一年半

                         证据确凿“零口供”判处女毒贩有期徒刑一年半

      2011年10月14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零口供”贩卖毒品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淦雪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依法查明,201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吸毒人员熊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淦雪娥欲向其购买冰毒毒品,双方约定在永修县涂埠镇诺亚方舟宾馆509房间进行交易。随后吸毒人员熊某、戴某某、李某三人一起来到诺亚方舟宾馆509房间和淦雪娥见面。熊某对淦雪娥说要购买800元的冰毒毒品,于是淦雪娥从随手携带的一女士提包中拿出一小袋用塑料袋包装好的重约1克的冰毒毒品给了李某,戴某某给了李某800元,李某接过800元后转手就交给了被告人淦雪娥。后熊某等三人来到永修县邮电宾馆204房间与他人一起将毒品吸食。

       2011年6月7日,被告人淦雪娥在永修县涂埠镇龙庭花园小区准备向他人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包内被搜出疑似毒品的物品12小袋。经鉴定,该12小袋物品中检出氯胺酮成份及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庭审中,被告人淦雪娥辩称其不认识熊某及戴某某等人,也从未向他人贩卖过毒品,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的毒品是其自己用来吸食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辩称其从未向他人贩卖过毒品,但证人熊某、戴某某的证言对被告人淦雪娥向他们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及毒品的数量均表述一致,并有通话记录详单相佐证,足以认定淦雪娥向他们贩卖毒品一次的事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