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一“土律师”妨害作证被判刑罚
2011年7月17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土律师”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万钧有期徒刑1年,判处被告人周克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6个月。
被告人万钧,男,62岁,大专文化,文化站退休职工,文采较好,略懂法律,日常生活中以“土律师”自居,常常搅和到当地的拆迁、邻里等纠纷中,自命不凡。同案犯周克源,系海安鑫元橡塑有限公司(原海安县金宇锋综合厂)老板。
2010年8月,周克源的弟弟周克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万钧系周克源、周克来的表娘舅,其获悉周克来发案后,积极出谋划策,企图帮助周克来逃脱罪责。
2010年12月中旬,万钧、周克源经合谋后,由万钧写好与案件关键事实不符的证言材料,交周克源打印。周克源利用原海安县金宇锋综合厂老板身份,先后两次将周克来案现场目击证人王克雨(原海安县金宇锋综合厂职工)通知到厂食堂,由万钧采取言语引诱、威胁等手段,指使王克雨在上述虚假证言材料上签名作证。
此后,万钧、周克源又采用同样手段,指使证人周克如、周克生作伪证。万钧将非法炮制的案件关键事实、侦查行为违法、作证能力等方面的虚假证言材料提交给司法机关,影响了正常诉讼活动的进行。
海安县检察院在办理周克来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万钧、周克源为帮助周克来翻案,言辞威胁证人王克雨等人作虚假证言,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1月22日通知海安县公安局。海安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将万钧、周克源抓获归案。
被告人周克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钧、周克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钧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克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克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钧、周克源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周克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等,可对其适用缓刑。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万钧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万钧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过程等,不宜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2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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