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挪用集体资金200万获刑6年
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某村会计谢某,利用管理村集体帐户的便利,竟将村集体资金200万元借给朋友使用,最终导致部分钱款无法收回。2011年6月21日,谢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谢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某村担任主管会计,负责该村集体资金的管理。期间,谢某未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擅自将该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借给朋友鞠某使用,并约定年利率8%。
2010年8月,周口店镇政府在对村账目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集体资金有公款私存的现象。事发后,谢某向鞠某追回资金50万元,但仍有150万元没有归还。今年2月,谢某被查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发还给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