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十四万 投案退赃获缓刑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北京某空调设备公司销售经理黄某让两客户将十四万余元的货款打到自己虚设的账上,随后2年一直没有全部退回。日前,北京平谷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利用在北京市某空调设备公司担任业务经理之便,于2006年4月至2007年9月间,在向与其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济南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科贸有限公司收取货款时,向上述两公司谎称北京市某空调设备公司已变更公司名称,并以传真方式将变更的公司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传真给两公司,让其将剩余货款汇至其指定帐户上共计145488元,后被黄某挪用。直到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黄某才陆续将其挪用之款全部归还北京市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1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该属于其公司的资金归自己使用,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他投案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宣判后,黄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